1. 目的
为掌握厂安全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确保体系运行有效,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我厂安全标准化体系的自我评定和持续改进的控制。
3. 职责
3.1 安质部在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的领导下,组织开展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
绩效评定工作。
3.2 安质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绩效评定实施计划,绩效评定报告。
3.3 各单位配合完成绩效评定工作,并对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4. 工作要求
4.1绩效评定
4.1.1每年至少一次对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
4.1.2评定输入包括
a) 体系自查报告;
b)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
c) 第三方检查结果;
d) 上次评定跟踪整改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e) 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及其效果的统计分析报告;
f) 各部门根据安全职责要求,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做出的自评报告及对企业安全
标准体系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4.1.3年初,安质部制定体系自查实施计划,规定自查目的、时间、方式、依据、自查内容。计划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批准后实施。自查记录由安质部保存,自查结束须给出自查报告,并跟踪自查问题的整改。
4.1.4每年上半年,安质部颁布当年绩效评定实施计划,给出评定输入信息要求,各单位按要求准备上报。
4.1.5评审以评审会议方式进行,会议由主管安全生产副厂长主持。
4.1.6评审结果以绩效评定报告方式给出,内容应至少包括:
a) 目标指标完成情况;
b) 设备设施运行效果;
c) 出现的问题和缺陷,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d) 半年安全评估及年度安全风险评估和改进情况;
e) 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方面需要增加人员、资金、技术、材料和方法等资源的情况;
f)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奖惩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g) 员工安全意识;
h) 相关方(供应商、承包商、监管部门等)对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绩效的影响情况;
i) 评定结论。
4.1.7评定报告应传递到所有安全标准化相关单位。
4.1.8若当年发生死亡等安全环保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4.2持续改进 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结果,责任单位须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企业须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方面需要增加的人员、资金、技术、材料和方法等资源进行补充完善。
持续改进工作需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