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建设的需要,规范财务运行体制,统一财务政策,加强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教委1997年发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长安大学财务管理改革运行方案》,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与任务是:
①建立校长领导下的多层次经济责任制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运行体制;
②有利于多渠道、多方式筹措资金,保证教学、科研、基本建设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的需要;
③将学校的预算内外各项教育资金、科研科技开发资金、基本建设资金等一切收支按预算管理规定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各项支出,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办学效益和质量,改善师生员工生活条件,稳定教师队伍;
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保证学校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做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⑤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实行财务监督;
⑥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校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经工作和财务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并建立多层次的经济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由校长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系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经费“一支笔”签批人,在学校批准的预算(计划)范围内,按学校布置执行预算,并对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要逐级落实经济责任制,实现权利和责任的结合。
第五条 学校预算实行“核定预算、费用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需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校基金委员会、校务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除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校工会、校产业和后勤服务集团公司等经学校计划财务处批准设立银行帐号外,校属其它各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银行开设账号。未设立银行帐号且有经济活动的部门经学校同意后可按规定设立财务岗位,岗位财务人员负责有关费用、收支的领报;未设财务岗位和财务机构的校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处理,分户设账与核算。
学校将进一步完善校内财务结算中心管理办法,扩展其服务功能,学校所属的各校办企业等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均应在校内财务结算中心开户。
第八条 各单位财务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各单位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财务责任人,如出现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应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财务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章 财务机构与财务人员
第九条 学校计财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计划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或变相设立同级财务机构,学校计划财务处各职能科室具体组织实施教育事业费、科研、科技开发、基本建设等财务管理工作。校办产业和后勤集团总公司或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以下的财务机构或岗位,其财会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校计划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二级以下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订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学校将逐步推行会计人员委派制,被委派的会计人员对计财处和所在部门双向负责,会计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任职资格。会计人员在行政上归所在单位领导。
第十条 学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设立财务机构或财务岗位,须提出申请,经学校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审核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计财处的基本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学校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参与学校的重大经济决策。
2、根据上级财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制学校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有关要求汇审所属各单位财务报告,按规定编报学校月、季报表和年度决算,为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财会信息。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组织学校资产投资评估,配合实验设备管理处、后勤处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部门做好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5、组织筹措学校各项资金,制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各项措施,加强资金的平衡调度。
6、负责学校各项资金包括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基建经费、各专项经费、学校事业基金(包括按学校有关收益分配办法提取的科研发展基金、部门专用基金、开发费等)、其它专用基金的管理与核算;负责各项代管经费、科研经费、赞助、捐赠款项以及有关收入的管理与核算。
7、负责学校社会服务收益分配办法的制订与实施工作,以及学校基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8、统一归口管理学校的各种结算票据和票证。
9、对学校所属的各级财务部门和各类财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财务监督。
10、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税收财务物价检查及收费管理工作。
11、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不断提高核算水平和管理质量。
12、按规定建立财会档案并妥善保管。
13、办理学校的其它会计事项。
第十二条 按照《会计法》,学校的财会主管人员,应由符合干部选配条件,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业务水平的人员担任,计财处长(含副职)由学校报请部财务司同意后任免。其它会计人员的管理按《长安大学财务运行管理体制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规模和各项财务工作的需要,按规定选配财会人员,充实骨干力量,重视财会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关心财会人员生活,切实加强财会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四章 综合财务计划与决算
第十四条 综合财务计划是学校将各项教育资金、基建资金、校办企业上交利润、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一切收支按年度统一平衡、统一调配、统一管理,依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末按照各院、系、部,职能处室上报的部门预算以及计划财务处职能科室填制的“各项收入明细表”、“各项支出明细表”、基建处填报的经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表”、校产处填报的“校办企业上交利润计划表”等编制综合财务计划。综合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部。
上述各项报表应由各职能部门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计划财务处。
第十六条 学校编制综合财务计划,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不搞赤字预算;对上级拨款及下属各部门的创收能力、经费需求,进行测算和论证,并根据具体情况留出适当的预备经费。
预备费的使用在一定限额内由计财处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部门决定,数额较大的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综合财务计划在编制分项财务计划的基础上,由计划财务处综合平衡汇总后编制,报校长审定,经党委常务会会议通过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经过批准的综合财务计划,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各用款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指标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并按时编报用款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资金情况,分别轻重缓急,安排落实。 学校综合财务计划即是学校财政预算,其调整程序与原审批程序相同,非经规定程序不得改变。校内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出减收增支的决定,以确保学校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第十九条 在综合财务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加强检查、监督和分析,随时发现执行中的问题;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二十条 年度决算是学校执行国家预算、综合财务计划的总结,是各项经济活动在财务上的综合反映。年度决算的各类报表要根据上级和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编报。做到表格齐全,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年终决算的说明书要全面、详细,要有执行情况的分析、增收节支的措施与实例、财务管理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对制度与规定的改革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上报教育部及上级其它有关部门的决算报表,要报主管财务校长审签,各校办企业的决算报表经企业厂长(经理)审签后,于年度结束10日内上报校产财务科,由校产财务科汇总于15日内上报校计划财务处。
第五章 教育事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教育事业费指教育部按学生人数的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确定的拨款以及学校按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和其它收入中补充的部分。教育事业费由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组成。人员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公用经费由校各单位包干管理。
人员经费指由学校负担的在教育事业费中列支的工资、津贴、补贴、其它工资、社会保障支出及奖学金等费用。
公用经费是指各单位日常性开支的费用,包括业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公务(教学、行政、后勤等)费、修缮经费、设备购置费等。公用经费、教学业务费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但教学业务费不得转入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事业费实行归口分级管理。
1、教学业务费、研究生经费、留学生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教职工探亲差旅费等分别归口教务处、研究生部、国际合作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管理。
2、全校性的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和行政设备)及其它设备的购置与维修归口实管处统一管理。各部门提出设备购置计划,报实管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3、家俱、房产的购建与维修归口后勤处统一安排。各部门提出家俱购置与房产维修计划,报后勤管理处汇审,计划财务处平衡后列入综合财务计划。
4、军训补助费归口武装部(军教部)统一管理。
5、邮电、通讯器材的购置与调剂使用归口校长办公室管理。
6、行政办公用品的购置在各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500元以下的教学用办公用品的购置在教学行政费中列支,但超过500元的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在年初报预算时注明,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用各部门发展基金等提留基金列报的由单位财务责任人审批。单位购买办公用品必须注明具体用途、使用对象、品名、单位、单价、验收人和保管人。
7、临时工工资归口人事处进行管理,临时用工人数及工资标准由
人事处审定。部门经费不得列支临时工工资。各用人单位于月末将临时工工资名册报人事处统一审核,每月月初第一周的周五为临时工工资发放时间,由临时工本人持务工许可证及本人身份证件到计划财务处领取工资。不论费用开支渠道如何,均应照此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教育事业费借款与经费报销应严格按批准后的经费预算分配额和分季度执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计划财务处不负责办理超预算借款事项。特殊情况需经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五条 教育事业费借款和报销审批制度如下:
1、经费借款和报销审批规定。凡校内各单位预算范围内经费借款和报销,由各单位主管财务领导一支笔审批;各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因公借款和报销,由该单位其它领导负责审批;副校长借款和报销由校长审批;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借款和报销由书记审批;校长、书记借款和报销由临时主持工作的副校长、副书记审批。
2、因公借款和报销手续。全校凡教职工借款,须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经单位主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持本单位《经费控制卡》办理借款手续,并须在公事办完后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余款及时交回,超过规定时间不报者,每日按借款额的1‰扣罚滞纳金,未办理冲还借款手续者不得办理新借款。计划财务处定期公布借款人名单及借款余额,并于借款人借款一月后,开始从工资中扣应还款与滞纳金。
各项经费报销由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并签字,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持本单位《经费控制卡》办理报销手续。
3、各项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①凡购买各种有实物形态的物品均应附有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是税务机关统一印刷的发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购货发票必须详列购买单位全称、物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合计金额必须大写)及时间、经办人和实物验收人签字。
②支付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当地财政机关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或财政机关监制的收款收据,收款收据上必须写明款项详细内容,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③凡立项工程项目的报销和数额较大的零星维修支出,必须附有正规的税务发票和审计后的工程决算表。立项建设工程同时还须附有接受劳务单位的验收报告和主管领导签字。
④各部门所购置的5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建帐设卡确定专人保管,报销时要注明经办人、验收人和保管人,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各单位所购物品进行检查,确定帐实是否相符。
⑤教职工出差报销差旅费须注明事由、线路、地点、人数等,严格执行差旅费报销规定。
⑥凡购买国家规定的控购商品,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凭以办理借款及报销。
⑦除军训补助费、校领导机动费可以列支业务招待费外,各部门切块分配的教育事业费不得列支业务招待费。
⑧除各部门在本部门提留的资金开支招待费由其主管校领导审批外,其他属学校的业务招待费用均需校长审批方可报销。
第六章 收入与分配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公费医疗及房改等其它经费拨款,教学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交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其它收入。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核算和管理,学校内部的任何经收单位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不得将上述收入转入校(系)办企业帐户和校外单位帐户。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拨款、科研收入的收支实行专项管理,以科研课题和试验产品为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九条 以科研经费拨款、科研事业收入添置必要的科研仪器设备,除项目中配套设备外,对科研实验用设备购置必须提出计划,经学校主管科研领导审批同意,同时报学校实管处作固定资产管理。以科研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部分,由课题负责人提出设备购置计划,经科研处审批后,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科技三项费用按国家规定,上报科研进度报表和项目经费完成情况结算或决算报表,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止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计划财务处定期向科研主管部门按项目提供科研收支情况报表,由科研管理部门汇总上报项目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按财政部、国家科委、计委等下发的财工字(1996)44号《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规定,科研经费拨款(纵向课题)按项目总额的5%提取管理费,科研收入(横向科研)、科技服务收入、办班收入按项目总额6%的比例提取管理费,除管理费外的其它提成比例,按学校有关分配办法办理。由学校代管的各种会议费用等提取5%的管理费。以上提取额均以实际到款额计算提取,在每一笔款项到款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 科技服务、科研项目均需要按规定提取水电费、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租赁费、占用费,提取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以各种贷款、借款进行的科研(科技)服务项目,项目负责人、系部负责人必须签订有科研处、计划财务处等参加的经济合同,明确本息归还时间和款项使用时间以及违约经济责任,管理费等费用的收取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四条 科研、科技服务项目的借款,由经办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项目负责人填注意见、科研处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方予办理。业务完毕后,一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前款未清,不予办理第二笔借款。差旅费的报销执行学校差旅费报销办法或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科研、科技服务项目中的外包工程,必须有事先经科研处汇签的经济合同,工程完工后,凭科研处审定的工程决算表办理决算。超过5万元以上的各种借款、工程款必须经主管科研校领导签批。
第三十六条 科技服务项目收益的分配按学校社会服务收益分配办法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从科技服务收入、 科研收入、办学收入、自主分配毕业生培养成本、学费、住宿费等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开发服务费,是学校为保障各项对外服务活动而提列的专项费用。各种开发费用的列报必须经主管该项业务的校领导审批。提取比例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计划财务处管理,除2~4年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委培费、培训费等由计划财务处委托系部代收外,任何系部、行政处室不得擅自向教职工、学生收取费用。需要收费的应事先将收取标准及名册交计划财务处,凭计划财务处收款后给交款人的财务专用收据办理相关业务。代收部门不得随意减免各项费用。
中小学、幼儿园、校医院的各项收费使用加盖有学校财务专用章的行业专用收费收据,中小学、幼儿园由计划财务处协同岗位会计人员统一收取,校医院由岗位会计人员代收,各职能部门必须协同收交。
第三十九条 房地产的租金收入、有关单位水电费、人员经费的回收,房地产、水电管理部门、人员管理部门为经济责任人,必须及时催交应回收款项,对于相对独立、款项较大的使用单位,应签订水电使用、租金交纳合同,确定计价方法、费用交付时间及处罚措施。计划财务处按有关项目分户设帐,单独核算。学校奖励回收及时的单位和经办人,对拖延、漏交等现象,追究有关职能部门责任,并扣除部门奖励金予以补偿。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条 负债是指本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贷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学校的负债主要指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一条 在结算中形成的应付款项、暂存款、应缴款等属负债性往来帐款,各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充分重视、加强管理,分户核算、及时清理。要保证按时结算或保证有一定的资金进行结算。
第四十二条 借入款是指事业单位向其他单位借入的各种款项,如向财政部门借入的事业周转金、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和向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等等。本章对负债的管理重点指对借入款项的管理。
第四十三条 高校属事业单位,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资金来源主要依靠财政补助和事业收入,其管理不同企业,所以对借入款必须采取谨慎和“适度负债”原则。为了防范风险,在校本级财务要发生借入款业务的,必须要有充分论证,要经校党政集体研究同意校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签字后,由校长最终签字批准,校计划财务处统一办理。学校所属二级教学和行政管理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一律不准以学校名义借款或以学校资产作借款抵押。
第四十四条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办产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负债经营”,通过正常渠道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机构发生借款业务。其数额较小的(一般指满足正常流动资金需要为限)流动资金借款可由企业自行决策进行,属数额较大的(一般指为正常更新改造需要为限)长期借款,需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如属数额特大的借款必须报经校务会议批准。
第四十五条 校办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借款担保,必须经校办产业管理处同意。数额较大的要报经学校批准。未经学校同意,校属任何单位不得以所属资产对外提供借款担保,以免形成或有负债,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否则,责任由经办单位或部门负责。
第八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 基金是学校为保障某一事业的发展从不同资金来源取得的专用款项,包括事业基金、教育基金、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学生奖贷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修购基金及其它按规定建立的专用基金。各项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基金包括学校事业基金、校属各单位的发展基金和专用金。学校基金的来源是事业费节余、人员经费返还、学校社会服务收入提成部分、科研管理费、房地产开发收入及管理费、基本建设包干结余分成和系部按规定提取的部分等。
第四十八条 学校基金列支的各项费用,列入预算的按预算计划列支。5000元以下的非预算单项支出和超预算支出由计财处长负责审批;5000以上的由主管财务校长一支笔审批;科研发展基金由主管科研校领导一支笔审批;校属各单位基金由部门财务责任人一支笔审批。 第四十九条 教育基金的管理按《长安大学教育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在部拨勤工助学专款的基础上建立勤工助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的来源主要是部拨勤工助学基金专款、部拨学生困难补助专款结转部分以及学校从教育事业费、事业收入中提取的部分。勤工助学基金的年度使用数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生奖贷基金是从学杂费中按国家规定标准计提的本专科学生的奖贷专用基金。奖贷基金按规定比例分为奖学金、贷学金、困难补助金三部分使用,学生处为催还贷款责任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规定从工资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职工福利费,福利费的使用为包括离退休职工在内的全体教职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项基金由基金委员会统一管理(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经校基金委员会批准,在基金中可设立有关专项专用基金,归口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学校和校属各单位的发展基金,按规定只能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师资培训、设备购置、基本建设等事业发展的开支和补充教育事业费,不能用于支付业务招待费、发放奖金、实物等福利性支出和业务管理部门的支出。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管理坚持“大收大支”原则,即所有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统一管理,执行统一政策。各部门的收入分配留用和节余提成也必须按学校规定用途使用。
第九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本建设财务计划是学校综合财务计划的组成部分。财务部门应合理组织资金供应,认真核实年度投资计划是否与计划安排的工作量相适应,掌握工程进度情况,编制用款计划,保证基本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加强经济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价,正确运用财务监督手段,防止不合理支出,维护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按财务制度规定作好基建过程中发生的基建收入的清理工作和按照借款合同及时组织还本付息工作以及以学校自筹资金进行的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基建会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加强经济分析,检查分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计划完成情况,对项目的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五十八条 基建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设备购置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副本必须报计划财务处备案,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投标、签订合同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部批设计概算,因故超概算的,在部未批准前不予付款,无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资金。
第五十九条 基本建设费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建筑安装项目归口基建处按教育部及学校批准的基建计划管理。设备购置项目归口实管处管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5万元以上的零星基建工程纳入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大型设备的购置列入设备购置费,不得列入教育事业费。
第六十条 工程结算管理。工程结算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办理。设备购置按合同规定先支付不高于设备造价30%的预付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再支付余额(扣不低于5%的质量保证金),借款手续为经办人填写一式三联借款单,经系部财务负责人核批,实管处审批后,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计划)付款;报销时,凭有经办人、系部负责人、实管处签字的购货发票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单办理报销手续。
基建项目实行分段结算办法,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计划财务处按合同规定的比例(不超过工程总造价30%)付给乙方备料款,此后,按照基建处提供的单项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项目竣工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决算经具有相应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审核签字后,方可结帐。甲方按10%的比例扣留质量保证金和工程尾款,工程验收后扣不低于3%的质量保证金进行结算,合同规定的保修期满后,如无工程施工和设计质量问题,经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基建处签注意见后方可清偿付款。
第六十一条 基建项目施工期间,不论工期长短,其结算价款不得超过承包工程合同价款的90%。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附有基建处审核盖章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和“已完工程量报表”,否则,不予结算。
第六十二 投资包干结余与基建收入管理。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项目,根据竣工决算提取包干节余,经报部批准后,列入学校事业基金。
基建收入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副产品收入,提前竣工,但未移交生产使用单位的营运收入、简易投产收入等抵支出后的净收入。基建收入列入财务决算,经报部审批后,除按规定上交部分外,其余列入学校事业基金。
基建收入的利息收入应按制度规定冲减待摊投资。学校根据利息收入组织情况给财务人员一次性奖励。
学校在施工管理费中列支必要的基建业务招待费及开发费用。经办人填列报销单,基建处负责人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予报销。
第六十三条 基建管理人员的差旅费等费用执行学校统一标准。人员费用进入基建成本,费用支付按人事劳动工资管理程序进行。学校根据基建投资包干结余及基建收入情况,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六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移交由基建处、实管处、总务处、计划财务处共同进行,做到帐实相符。
第十章 校办产业财务管理
第六十五条 校办企业是指由学校创办或参与创办并进行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并领有营业执照或者只具有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实体。校办企业财务归口校产财务科管理,校产财务科业务上领导各企业财务。学校科技开发、科技服务收益的管理与分配执行学校社会服务收益分配办法,业务管理归口科技处,除必须使用校办企业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的项目外,校产财务一般不接受科技服务项目等社会服务项目款,但学校提倡对经充分论证后认为有发展潜力的科技服务项目转为校办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按校办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十六条 校办企业执行相应的行业会计制度,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已确认校产集团总公司管理的校办企业,自负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津贴、奖金等人员费用,各企业于每月10日前将转帐支票送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按人事处规定代发人员工资、校内津贴等费用,否则不予发放。回收的人员费用,按规定转入教育事业基金。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校办企业提供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按同行业固定资产折旧率计按折旧,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投入资金的比例(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结合各企业及其它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各企业(单位)应上交管理费或利润指标。
以学校校办企业名义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的校办企业,其减免的税额应真实反映并全额上交学校。
第六十九条 校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和利润是学校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种回收款是编制校综合财务计划的依据之一。校产处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利润计划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并于本年12月31日或下年1月10日以前汇总企业应交利润、固定资产占用费、应交税额等,并转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按规定进入有关收入帐户。
第七十条 学校扶持校办企业发展,对经充分论证新开办的企业进行投资。对需扶持企业予以贷款。新开办企业的投资从校产发展基金列支,由学校基金委员会审批;给企业贷款按规定由企业归还本息。
第七十一条 校办产业集团总公司对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企业新增或减少固定资产需在校产财务科同时进行增加或减少固定资产基金的帐务处理。校产财务科应在年末将企业增减的固定资产归并入学校计划财务处总帐,增加或减少学校固定资产基金,保证学校固定资产核, , 算上的完整性。
第十一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核算起点;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价低于起点,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计划财务处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管理,实管处负责机器、设备、仪器等教学、行政用固定资产实物管理,总务处负责房屋、建筑物、家俱等固定资产的管理,校办产业处归口管理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图书馆归口管理图书资料、文物、陈列品。各单位购建固定资产、要进行投资决策分析论证工作,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各单位通过各种渠道(包括自筹资金购入及捐赠、赞助)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到学校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办理验收、登记、入帐手续,建立相应的帐卡,按规定进行分类、分户核算,定期清理核对,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十四条 教学和行政用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但用于生产经营对外服务的固定资产,必须计提折旧或收取占用费。 第七十五条 学校投入校办企业以及经营性部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进行评估后作为对校办企业投资。各校办企业及经营性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学校投入的房屋及建筑物向外作任何形式的投资或抵押。
第七十六条 除校办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入固定资产以外,学校固定资产的有价调拨收入、报废后的变价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转入修购基金,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或视作本部门收入。
第七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和有价调拨要严格按规定履行申报鉴定审批手续。房屋及其它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的报废、转让报教育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设备的报废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审定,报校长批准后核销。
第七十八条 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要制订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建帐、建卡,与学校财务部门互相协调、配合,共同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第七十九条 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产成品、半成品等,要有专人保管,其采购、验收、入库、领用手续要健全,物资管理部门对上述物资负管理责任。要定期盘点与对帐,对盘盈、盘亏要分清责任,及时处理。
第十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
第八十条 为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学校合法权益,学校对经济合同统一管理。
第八十一条 涉及经济往来事项的各种经济合同(含基本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科研科技服务项目及其它涉及资金往来的项目合同),金额在5万元以内,并已落实资金来源的,由业务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会签后加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由业务主管部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会签后须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加盖经济合同专用章。重大经济合同项目须经校基金委员会讨论审定。
第八十二 经济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经济合同专用章,亦不得以行政章代替经济合同专用章。对于未加盖学校经济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或协议,计划财务部门不安排有关款项的支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经办人和合同签订部门财务负责人负责。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八十三条 学校各级财会机构、会计人员依照财经法律、法规、法章以及学校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实施财务监督。
第八十四条 财会人员、财会部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如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学校(部门)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更正、补充。
第八十五条 财会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编造、故意毁灭会计帐薄或者帐外设帐、擅自刻制财务专用章、开设银行帐号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校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第八十六条 财务机构、财会人员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
第八十七条 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第八十八条 财会部门、财会人员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予以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以办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校内各财产管理部门、二级会计核算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实施办法,经计划财务处会签,学校批准后执行。校内涉及财务管理问题与本办法不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条 本办法由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海大学文天学院(下称“学院”)财务管理、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重点为:依法多渠道筹集教育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院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学院后勤处下设计划财务办公室(下称“计财办”),集中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
第四条 学院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对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保持学院财会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学院各类财会人员的调动、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等,由学院综合处负责办理。计财办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学院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由计财办组织实施。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交接手续。计财办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财务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财务预算对学院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 学院预算的编制坚持“量入为出、从严控制、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每年11月份由计财办根据相关部门的申报计划,汇总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报告,由院务会审核后提交学院董事会,经学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追加预算的,报学院董事会批准。
第八条 在财务预算的框架内,实行“一支笔”财务管理,学院的日常财务收支管理由院长全面负责。分管副院长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归口审核,院长审批。凡额度较大的收支项目,一律按程序报院长批准,并报学院董事会备案。
第九条 根据“从紧安排,留有余地”的原则,设立学院机动经费。机动经费按总预算的2%提取。使用机动经费须经院务会集体审定,额度较大的,须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
第十一条 学院的收入包括:
一、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指学院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所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后勤服务等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财政补助收入。指学院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所取得的用于资助办学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二条 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不列入学院事业收入,应列入“预收账款”核算,不得挪作它用。代办费根据学生自愿和保本不盈利原则,按学年收取,按实列支,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学院须确保各项收入及时足额收取。学院的一切收入必须全额由计财办入账,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纳入学院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院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学院各项收入均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禁止以任何形式、从任何途径隐匿、截留学院收入。严禁私设账外账。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加强学院财务支出管理。各项支出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增强勤俭办学的观念,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院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数。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院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日常经费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并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对超出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计财办可拒绝办理。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内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及时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责任部门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计财办审核。审核意见作为日后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现金管理:
(1)学院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
(2)不得私设小金库、坐支现金。各部门按规定收取的现金必须开具正规票据,及时全额缴入学院计财办入账,不能截留或直接办理支出。各部门需支付现金时,应到计财办办理相关手续。
(3)使用大额现金(10000元以上)需提前一天通知计财办。
(4)现金用于下列开支:
①学院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
②个人劳务报酬,包括教师酬金、课题劳务费、稿酬、外聘人员酬金等;
③发给教职工的各种奖金、福利费等,发给学生的奖学金、特困生补贴、勤工助学劳务费等;
④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借支;
⑤在同一单位购买物品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元的零星开支。
2、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存款是指学院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2)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3)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4)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1)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学费、住宿费备查簿。
(2)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院资金的部门和个人,计财办将停止其继续用款权利。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和无法清账的暂付款,应查明原因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办按学院的决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学院的固定资产分为6大类:
⑴房屋和建筑物:学院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⑵专用设备: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⑶一般设备:学院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调、一般文体设备等。
⑷文物及陈列品:学院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⑸图书:学院图书馆及院系、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⑹其他固定资产:没有包含在以上5类中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购置,须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3、学院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院权益受损。
4、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单价在2000元以下的,由职能部门鉴定、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由计财办核销冲账;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固定资产,由职能部门和有关专家鉴定,经院领导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由计财办凭批准文件核销冲账。
5、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计财办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院相关科目,专款专用。
6、由计财办建立学院资产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在年终前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是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与办学相关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讲求投资效益。数额较大的,应经学院董事会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三条学院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计财办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如实地向董事会、院长、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学院为自身发展向银行提供的资产抵押或经济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对会计报表进行分析、说明、解释、评价,并对未来经营做出估计、判断、预测的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 学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计财办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审核,同时签名并盖章。学院每年聘请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对学院财务进行年度审计。在审计中,计财办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的账册和凭证。严禁伪造账目,严禁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监督制度,规范财务会计管理秩序。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计财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