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发布日期:2016-05-10 浏览次数:379

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怎么办?  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以及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对于职业病归因诊断、鉴定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在诊断、鉴定过程中,为了引导诊断、鉴定机构作出对自己有利的结论,往往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的资料,导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产生异议。  

对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作出判定,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诊断、鉴定结论提供科学依据。因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产生异议时,可要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用人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作出判定。  用人单位不提供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是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之一。尽管出现问题的并不是多数,但往往容易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

职业病诊断难、鉴定难,难就难在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不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其原因主要有:
(1)一些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因而也就根本无法提供上述材料;  
(2)也有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故意不提供资料;  
(3)由于一些职业病如尘肺病等具有潜伏期长、发病晚等特点,一些劳动者往往在离开原用人单位多年后才发病,甚至发病时原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关闭。在这种情况下,已经没有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诊断、鉴定所需的检测、评价资料。  

在这种情况下,为使得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能够继续进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等资料,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2)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请安监部门进行调查。
(3)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关闭的,由安监部门进行调查。原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已经不存在的,安监部门可以通过查阅有关历史资料,或者对该地区同类企业工作场所的调查,进行对比,从而确定劳动者曾经工作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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