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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08 浏览次数:156

患者:筹钱途中摔伤向医院索赔36万
2015年2月25日,杨勇乘坐客车在长丰县罗塘乡发生单方事故,杨勇在事故中受伤,经长丰县医院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腰椎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杨勇为此住院治疗29天。
同年3月25日,杨勇骑电动车在医院外拐弯时不慎再次发生事故,导致自己受伤。二次损伤造成杨勇左膝盖粉碎性骨折、左小腿骨折,趾关节脱位伴撕脱性骨折,全身软组织损伤等,二次损伤后杨勇又在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费治疗费用5.4万余元。
杨勇称,因第一次住院期间长丰县人民医院催缴住院费用,他才拖着伤病回家借钱,导致骑车出医院后摔伤骨折,该行为是长丰县人民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所造成的,对方应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责任。他认为医院在患者尚未痊愈时催缴医疗费用否则便停药治疗,导致他自行骑电动车回家途中受伤,医院未尽合理护理、监护义务构成违约。经安徽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杨勇二次损伤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杨勇将长丰县人民医院起诉至长丰县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各项损失36.7万余元。
医院:病人自行外出医院无过错
长丰县人民医院称,杨勇在住院期间私自外出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受伤,医院对他外出并不知情。
院方表示,缴纳医疗费是杨勇应尽的合同义务,即便医院存在催缴费用的行为也不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且院方依据对方的伤情进行护理时也无权限制患者人身自由,而发的住院病人安全告知通知书,也告知了病人要求有人陪护,所以院方履行合同过程符合诊疗规范。
判决:医院赔偿患者二次损伤医疗费
长丰县法院审理认为,杨勇在医院脑外科住院治疗期间属二级护理,据病案记载自3月9日上午8时医师签署长期医嘱执行到23日停止,此后便无任何诊疗行为,因此至25日杨勇发生二次损伤期间医院催缴医疗费用的事实可予认定。
长丰县人民医院作为公共医疗服务机构,在杨勇第一次住院治疗期间自23日至25日除催缴费用外无任何治疗行为,在二级护理情况下放任杨勇自行离院外出,可以认定长丰县人民医院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履约不当构成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次受伤后杨勇的诊疗及花费医疗费5.4万余元,该二次治疗可视为医院针对违约行为采取的补救措施,这笔费用应由长丰县人民医院承担。但是杨勇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合肥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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