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医保新规将于8月起实施

发布日期:2017-06-27 浏览次数:202

广州市人社局印发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明确异地就医几种情况

《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使用社保卡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因特殊原因暂不能制发、换发社保卡或社保卡未启用医保功能的,使用医保卡作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办法》还给异地就医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明确异地就医几种情形,其中长期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员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

异地急诊是指,参保人员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因急诊、抢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急诊留观、住院费用。学生异地就医是指,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现居住地的地级市范围内,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指定慢性病就医。异地转诊是指,本市参保人员经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转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广州市人社局表示,由于《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零星医疗费报销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2〕61号)于2017年6月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延续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大量调研及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文件进行了修订,拟定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

明确个人账户支取规则

划入个人账户资金的时间也有明确。根据《办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于每月20日前,从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划入个人账户资金。

特殊情况下,个人账户的资金可以支取。《办法》明确,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确认手续或者在退休后出境定居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保留其个人账户;退休前出境定居或者外国人办理退休前离境回国的参保人员,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人员,转移社会医疗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余额原则上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如接收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明确不接收个人账户余额或者未提供个人账户余额接收账户信息的,可凭相关资料支取现金,并依其申请对个人账户进行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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