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真专家代言药品广告也违法

发布日期:2017-06-27 浏览次数:125

近日,一名以多个不同身份活跃在多家地方电视台养生节目的“老专家”刘洪斌(有节目为刘洪滨)火了。日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针对“医药广告表演专家”事件,部署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2015年实施的新《广告法》明确规定电视台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刘洪斌以“苗医传承人”“北大专家”“蒙医后人”等身份推荐多种药品、保健品。专家可以为药品、保健品代言吗?

“无论专家真假,无论是否标明‘广告’,这种变相医药广告就违法。”中央财经大学法学教授刘双舟说,“消费者看到养生节目里推荐药品或保健品,就应提高警惕。”

刘双舟表示,新《广告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对广告代言做了具体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也就是说真专家也不能给药品、保健品代言,冒充的专家就更离谱了。

违法代言将面临处罚,依据《广告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一些专家冒充某机构成员进行代言,也侵犯了该机构的名誉,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刘双舟说。

正规医疗养生类节目邀请的专家,依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规定,必须具备国家认定的相应执业资质和相应专业副高以上职称,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业内人士介绍,虚假医药保健品广告已经形成了灰色产业链,药厂作为广告主,雇佣影视制作公司等广告经营者拍摄“专题片”,再到电视台购买时段发布,影视制作公司负责请主持人、专家等。那么这个链条上各方责任如何界定?

“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是首要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是虚假广告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刘双舟说。

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资讯类广播电视广告禁止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者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目前,工商总局已宣布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与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食药监总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公安部等成员单位专题研究,各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能依法调查处理“医药广告表演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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