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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7-28 浏览次数:307
那么,这三者的补偿比例是怎样的?不同地区、不同隶属关系的公立医院的政府财政补偿又将如何分担?
据报道,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财政专项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已于近日印发,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对广东省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含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以下简称药品减收),按照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80%、财政专项补偿10%、医院自我消化10%的原则进行补偿。(即8:1:1的分担比例)
据悉,《补偿方案》中对省属、粤东西北、珠三角7市以及部属、军队、武警驻粤公立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后所需的财政补偿资金进行了安排,如下:
省属公立医院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粤东西北地区(含惠州市、肇庆市及江门市恩平、台山、开平地区)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院由省财政全额承担。
珠三角7市(其中江门市只含蓬江、江海、新会、鹤山地区)市属、县(市、区)属公立医院,全额由市及市以下财政承担,市、县(市、区)财政的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部属、军队、武警驻粤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所需财政补偿资金,先由省财政参照省属医院补偿水平安排,待中央补助资金下达后予以清算。
国有企业所属公立医院,全额由举办主体的相关国有企业承担。
政府和企业合作共建的公立医院取,全额由政府和企业按合作共建协议分担。
按照具体工作分工,在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落实到位后,省财政根据相关公立医院2014、2015、2016三年平均药品减收总额10%的比例核定补偿资金总额,其中,省财政2017年下半年安排资金1.97亿元,2018-2020年每年计划安排4.38亿元,专项用于补偿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造成的减收,做好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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