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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7 浏览次数:238
原审被告人许某,系山东某药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2008年,该公司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发生的情况下,接收曹县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2份,价税合计共计722万余元,增值税税款共计104万余元,税款全部抵扣。
2012年10月26日,该案由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3年10月12日,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某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许某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12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2月17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许某无罪。
2015年2月26日,历下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济南市检察院支持抗诉,2015年6月2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6年5月24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判决许某无罪,2016年6月6日,历下区检察院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及定性错误,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许某有罪,再次提出抗诉。
济南市检察院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经过反复查阅案件卷宗、讯问许某,认真梳理检、法两家争议的焦点问题,从许某指使公司员工接受曹县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开票费用、安排公司员工制造资金流转的假象等方面,论证许某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17年5月23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历下区人民法院的无罪判决,认定许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直接参与了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部分行为,实际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增值税税款共计69万余元,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许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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