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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8-07 浏览次数:422
近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建立短缺药品监测哨点
建立短缺药品监测哨点,开展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三维监测,动态掌握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建立辽宁省短缺药品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发布《辽宁省药品短缺预警预报》。
采取药价谈判、集中采购、医保支付等综合措施,推动实现专利药品和已过专利期药品在辽宁省上市销售价格不高于原产国或我国周边可比价格,并实施动态管理。
支持质量可靠、疗效确切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规范使用。逐步扩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使用范围。
9月1日全面实行“两票制”
通过开展零售药店药品经营服务能力评级活动,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
推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2017年6月1日启动、9月1日全面实行药品采购“两票制”。
把执行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作为药品生产企业参与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准入条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
发挥“互联网+药品流通”作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信息公开、打破垄断。
通过组织“诚信经营”示范创建活动,推动药品流通企业参与信用建设,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现有信息系统,开展药师网上处方审核、合理用药指导等药事服务。
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政府办和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二、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应分别达到35%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10%,逐步实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
健全完善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用药重点监控预警机制,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建医保定点机构信用“黑名单”
9月30日前,沈阳、大连等10个城市全面推开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加快建立公立医院补偿新机制。推进医药分开,督促医疗机构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具备条件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疗机构剥离。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统筹推进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鼓励到零售药店购药等改革。
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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