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明年起率先全国试点肝移植术医保按绩效付费

发布日期:2018-01-02 浏览次数:527

近日,为减轻肝移植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浙江省人力社保厅下发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表示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在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树兰(杭州)医院和宁波市医疗中心李惠利东部医院四所医院率先全国开展肝移植术基本医疗保险按绩效支付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

社会保障卡

根据《通知》,保障对象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浙江省户籍患者,或在接受肝移植术前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的患者。

肝移植术按“乙类”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个人自理比例30%,限以下适应症之一:终末期肝病;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未肝外转移的肝细胞癌且无大血管受侵,累计肿瘤直径>8cm(AFP水平≤400ng/ml、组织学分级为中或高分化)。

《通知》指出,患者接受肝移植手术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应由患者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医保按绩效与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一)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7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20%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10%再次结算。

(二)18周岁以上患者出院时结清个人承担费用,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90%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1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患者出院后存活满3年的,医保按应支付费用的5%再次结算。

(三)患者出院后存活满5年的,医保在预留费用中对医疗机构予以激励。预留费用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统一集中管理。5年期满后,由浙江省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根据患者生存情况、医疗质量、费用负担等因素对医疗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并予以相应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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