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京籍研究生创业符合条件可申请落户

发布日期:2018-05-07 浏览次数:5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近日公布《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一定条件,可申请办理引进。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如实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可停止落户。

据介绍,全市采取指标数量的方式控制引进毕业生总量。市人力社保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总量规模,结合全市重大规划落实、重大项目建设、毕业生总体情况等,制定年度指标分配方案。与往年不同,《办法》明确,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的毕业生符合条件可申请引进。条件有三,毕业生本人为创业企业发起人或主要创始人;创业企业创办时本人持有股份比例不低于10%(不包含股份转让、后期入股等情形);创业企业属于高精尖、文化创意等本市重点支持发展的产业,创新创业成效突出。

依据《办法》,本市引进毕业生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引进当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5周岁,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27周岁。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系统引进硕士研究生一般不超过30周岁。文化、体育系统和郊区用人单位可适当引进本科毕业生。引进当年本科毕业生一般不超过24周岁,毕业院校为北京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京外地区“双一流”高校。

父母为北京支边人员,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父母为北京知青,且在本市有直系亲属需要照顾的毕业生;上学期间,父母双方均已调京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可直接办理引进手续,不占引进指标。

《办法》强调,引进的毕业生实(见)习期内主动离职或实(见)习期内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考察期仍不合格的,可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主管单位审核,报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撤销其《接收函》,停止办理落户。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毕业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存在行贿行为的,取消引进资格,对不良信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记录,信息有效期为5年;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注销;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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