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放开零售药店263种停售药品销售限制

发布日期:2020-05-25 浏览次数:146

来源: 21世纪药店  

日前,浙江省慈溪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通知》(慈防发〔2020〕21号),放开零售药店停售的263种药品销售限制。

《通知》指出,零售药店药品限售登记管理调整及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即日起,放开零售药店停售的263种药品销售限制,与原登记药品一起纳入实名登记管理,录入浙江省药品监管管理局“零售药店购买发烧、咳嗽药品信息登记系统 ”。

二、零售药店原封箱停售的药品自行解封,检查确认药品有效期、外观性状等无异后,按规范要求上架销售。

三、零售药店立即撤下2020年3月11 日公告的《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暂停出售发热、咳嗽药品目录调整告知书》。

四、各零售药店要继续履行主体责任,发现疫情防控有关的可疑人员,劝导其就医诊断,确保药品零售环节疫情防控不出纰漏。继续做好亮(扫)码、测量体温、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广大市民上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必须配合零售药店做好实名登记,亮(扫)健康码、测量体温等。如不能出示身份证和留下手机号,不配合相关信息登记的,零售药店不予销售相关药品。请广大市民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

除慈溪市之外,目前浙江宁波也对相关药品销售进行松绑。

日前,宁波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通知,决定全面放开全市社会零售药店药品销售原有的限制,涉及对乙酰氨基酚、布洛芬、大剂量阿司匹林(>250mg)、吲哚美辛、安乃近等5种核心成分药品共263种剂型的治疗发热、咳嗽药品实行登记销售。

据悉,为加强发热咳嗽人群管理,有效阻断疫情扩散和传播,自2月1日起,宁波全市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人员进行信息登记,并由市场监管部门即时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2月9日,全市零售药店一律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开门营业的零售药店将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全部下架封存,并继续对到店测温时体温异常和有购买发热、咳嗽类药品需求的人员进行信息登记。2月25日,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复工复产实际,宁波一次性“解禁”1200余种发热、咳嗽药品,并对263种退热、止咳药品继续暂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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