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来,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不绝于耳,恰好反证出就业歧视的现象绵延不断。只要关注就业“行情”,就能轻易找到求职中性别歧视、疾病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户籍歧视、地域歧视等等屡见不鲜的情形。歧视不仅让被歧视者伤痕累累身心俱疲,也是对人的尊严和社会和谐的严重戕害。可遗憾的是,尽管反对歧视的诉求日渐决绝,但迄今为止,整个社会有关平等机会就业的观念尚未确立,表现在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上严重缺失,平等权利的社会保障机制没有健全,更不要说受到歧视伤害的司法救济措施构建落实。现实中所见到的,依然是本地户口、身高多少、某岁以下、长相靓丽、仅限男(或女)性等招聘限制,人们已熟视无睹甚至麻木无谓了。
鉴此,十三所高校联手反对就业歧视所能达到的真正效果,的确不能估计过高,尤其在当前经济危机和应届毕业生人数创历史之最的情形之下。现在的用人单位,哪一个人力资源主官,不在面试时虎视眈眈?不仅学历文凭技能资质不能或却,一些未必在招聘中写明的“内控”条件,比如长相、高矮、胖瘦,也一定谨慎“把关”,否则自身的专业能力就被怀疑,继而饭碗不保。我认识的一位总裁,甚至把属相作为选聘条件,理由是某次算卦,“高师”算出他曾经受到属兔人的算计,他也果然如此,便笃信不疑,从此不愿“与兔共舞”。
我们知道,平等的生存权利是人类的基本诉求,就业又是生存尊严的起码保证,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人只能屈辱的活着。而要解决就业歧视,只能寄望于舆论和法制的良好环境。因此说高校联手行动,在舆论造势上带了好头。但更重要的,需要立法上的坚强支撑,从而形成全社会反对歧视的执法环境。去年在美国,7名女员工状告沃尔玛存在性别歧视,被联邦上诉法院判定为“集体诉讼”,这样,超过150万的沃尔玛女员工,全都成了该案原告,如果胜诉都将获利。但这起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桩性别歧视案诉讼起因,却相当的稀松平常。比如,女工觉得每当有职务升迁机会,她们总被忽略,而男性员工即使在试用期、甚至经验不足3月也能当客服代表。这在我们眼里,是不是小题大做。如果这样理解,正说明我们缺乏宪政国家公民的法制觉醒,也才是就业歧视“严重存在”的客观原因。
当然,我们也有过令人自豪的典型案例,那就是河南女孩秋子,在被上海一家公司以“长相问题”拒绝安排工作后,走上了维权之路。经过劳动部门的两次调解,秋子最终获得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2007年2月10日《新京报》)在反对就业歧视的今天,我们太需要秋子这样的维权意识与牺牲精神。试想,秋子本身因长相问题遭受不公,诉诸仲裁引起媒体关注,且不说能否取胜未可预期,还会让容貌天下尽知、家丑外扬,倘没有“宁为玉碎不愿瓦全”的无畏精神,想必不敢这样。从这点上说,秋子为了人的尊严,从郑州千里迢迢赶到上海,无畏无悔决绝勇敢的行动,才对提升社会整体的法律素质,具有先觉式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