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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135
日前,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据了解,失业保险金调整的具体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80元提高到64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40元提高到600元。其它失业保险待遇调整的具体标准为:2011年7月1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48元提高到384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或灵活就业的,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分别按照工商营业执照时间和灵活就业登记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在7月1日前,按原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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