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就业问题及其对策
发布日期:2011-10-13 浏览次数:131
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性别不平等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就业市场没有向女大学生提供与男大学生同等的就业机会,它受到了性别、大学教育体制和法律制度以及观念等多个因素制约。本文通过调查、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二是要健全法规体系保障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三是政府要加强引导和监管,四是高校应加强对女大学生的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一、问题
从1999年6月高校扩招政策出台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2001——200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数量分别为115万、145万、212万、280万、340万,2006年达到413万人比上年增加75万人,增幅达22%,2007年达到495万人比上年增加82万人,增幅达20%,其中女大学生扩招前1998年在校生为学生总数的39.75%,2001年则达到42.14%。在庞大的就业大军中,在稀缺的岗位资源面前,这些女大学生在就业市场是否享有与男大学生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呢?2007年铁岭市有大专以上毕业生2573人,签就业合同的1030人,其中女大学生占39%,就200份问卷调查显示,有65%的女大学生表示自己曾在求职过程中遭遇性别歧视,有26%的女生有过多次被拒经历。另近期的一项调查显示,65%的高校女毕业生认为自己找工作的最大障碍是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中明确要求“只要男生”或“同等条件下男生优先”。在同等条件下,男生签约率明显高出女生8个百分点。在一些三资企业女性劳动权益保护率较低,许多女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迫于就业形势就范于公司5年内不得生育的苛刻条件。2007年对我省五所高职院校抽样调查显示:男女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为66%和59%,相差7个百分点,调查还显示:有近半数的招聘单位向高校毕业生提出“只要男性”的要求,甚至一些国家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也在招聘条件中明确提出“只要男生”。
这些都在说明着同一个问题:大学生就业过程中性别不平等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劳动力市场没有向女大学生提供与男大学生同等数量的就业机会,女大学生择业难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成为学术界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
二、制约女大学生就业的因素
(一)性别制约
一是女性特殊的生理状况客观上妨碍了女大学生选择职业的多样性,比如有月经期、需要生育、体力较弱等,由于女性自身生理特征,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担负女职工孕产期的工资等费用,增加了雇佣单位的经营成本,企业要降低成本自然就会减少对女性劳动力的市场需求。二是传统角色定位较低,由于目前社会分工不同,男性由于体质强壮、劳动强度承受力大等自然因素,具有先天优势,而抹杀了女性在工作中的诸多优势,导致社会普遍的认知偏见。
(二)法律制约
一是立法不足。现行法律法规自身和执行机制上的缺陷,给违反者以可乘之机。《劳动法》对妇女平等就业权作了原则规定,但对违法的法律责任却未给予明确的规定。女性就业保护法律法规也比较滞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些不适应当前需要,缺乏可操作性,面对用人单位或明或暗的性别歧视,这些法律法规却无法成为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保障自身权益的武器。究其原因就在于这些规定条文的原则性太强,在法律实践中的可操作性较低,对用人单位的性别歧视无法起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三)教育体制制约
一是高等教育模式陈旧,市场化程度较低。目前大部分高校实行学科型教学方式,培养的是知识型人才,缺少对女大学生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操作能力的培养,所培养的女大学生将学习能力转化为社会生存能力的水平相对不足,许多成绩优良的毕业生在面对完全市场化和职业化的选择时往往显得非常幼稚与无助,难以满足企业对实用型人才的需要。二是高校就业指导组织不够健全,服务水平较低。几乎所有高校都开设了“就业指导课程”,但就业指导内容比较陈旧,还没有把就业指导当成一门学科来研究。就业指导形式科学性低,许多高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课只能起到临阵磨枪的作用,实际作用受到较大限制。
(四)观念制约
不切实际的就业偏好,女大学生自身较高的就业期望值或就业偏好是造成自身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多所高校的调查结果显示,部分女生对自己未来的职业充满一种“浪漫”和不切实际的幻想,多数女生把国家机关、外资企业作为自己理想的工作单位,把大中城市特别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市作为理想的就业地区;有的女生还希望未来的工作单位有出国和培训等机会。对竞争压力大、风险大、调整频繁的现代服务业等行业避而远之,造成劳动力市场岗位的结构性失衡。
三、保障女大学生就业的对策
女大学生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她们就业的弱势问题越来越严重,必须及时解决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社会公平和平等原则的需要,是促进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因此,我们对女大学生就业的弱势问题要给以强势关怀,要作好以下几点:
(一)加强宣传教育
进一步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彻底消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残余。在真正意义上消除两性之间的不平等,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因此,要进一步加大有关保护妇女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把尊重妇女变成全社会的共识,落实到倡导男女真正平等的具体行动中。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女大学生的优点,如:女生具有语言表达能力的优势、思维能力的优势、交往能力的优势、管理能力的优势、忍耐力的优势。用人单位的认识是否到位,是女大学生就业能否到位的关键。用人单位应充分认识到女大学生自身的优点,并积极开发她们的潜能。
(二)健全法规体系保障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应该成为保护女大学生平等就业的最有效保障。我国的《劳动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为妇女在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同男性享有同等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应尽快建立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保障机制,对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作出合法补偿,将女性生育保障纳入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降低企业的用人成本,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使女大学生就业的难度从根本上得到缓解。加强女性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制度化建设,提倡家务、家教的双亲化和社会化,让女性拥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持续的人力投资和职业发展。
(三)政府要加强引导和监管
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转变职能,从“运动员”变成“裁判员”,必须加强对就业歧视的监管。一是成立就业平等机构。在各级政府的劳动管理部门设立“就业性别平等”监管办公室,加大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力度,专项负责就业平等权的执法、监管职能,提高女性权益保障水平和社会地位,改善女大学生就业的社会环境等等。二是拓宽女性就业渠道。要调整产业结构,开发就业岗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女大学生获得更多就业途径。
(四)高校应加强对女大学生的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高校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为基础,培养服务社会各级各类需要的多种人才。在培训中应充分考虑女生的特点重视市场需求,建立科学的评价、分析和预测体系,把握社会实时经济走势和就业市场的变化情况,按照社会发展方向设置专业,有效地消除结构性失业。女大学生要增强自信、自尊、自强、自立精神,正确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提高运用社会的能力,立足自身特点,发挥自身的优势和长处,确立合理的就业目标,摒弃自傲或自卑心里,克服依赖心理,攀比心理等不良就业心理。树立正确的就业意识,把握机遇,迎接就业市场的挑战。高校要强化素质教育,培养女大学生的综合竞争力,加大对女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提高女大学生的综合能力。